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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章程

篇一:养老院章程

xxx养老院章程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二、养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养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三、养老院供养人员要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供养对象入院和出院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五、养老院经费来源为农村五保供养金和政府支持,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六、养老院要经常组织院民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院民思想教育,提高院民思想觉悟。

七、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一律实行聘用制。

八、养老院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九、养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

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十、养老院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院民应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

十一、对在养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养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一切为了五保对象,一切服务五保对象”的以人为本服务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思想活跃起来、身体活动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父母,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坚持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养老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不阳奉阴违,损人利己。

二、不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先斩后奏,坚持先请示后汇报。

四、不搞个人特殊化。

五、不擅办收养人员入、离院手续。

六、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贪污、挪用、多吃多占供养人员生活经费。

八、不强迫收养人员参加院内体力劳动。

九、不打骂、刁难、虐待、歧视供养人员。

十、不搞铺张浪费。

养老院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准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准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xxx养老院管理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养老院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需使用证件的,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交回有关证件。

四、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五、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因特殊原因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批准。

六、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七、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篇二:养老院章程

老年公寓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

开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视养员

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为60 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

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

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

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

办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

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

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

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

活动。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者: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开办者有权主持理事

会会议,审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各项决议。

(四)经理事会形成的普通决议,开办者有一票

否决权,经开办者否决的普通决议,不得再次提交或变相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理事会形成的特别决议,经开办者否决的,再次

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时,须经到会理事全体表决通过,

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篇三:养老院章程

养老院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养老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淮北市养老院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

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

管单位是淮北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淮北市波上路中段。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远光;开办资金:20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资金;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

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体制机关输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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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院章程

    篇一:养老院章程

    xxx养老院章程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二、养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提倡养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人员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三、养老院供养人员要遵守养老院的规章制度,树立以院为家思想,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四、供养对象入院和出院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入院和出院手续。

    五、养老院经费来源为农村五保供养金和政府支持,院办经济收入和社会捐赠为必要补充。

    六、养老院要经常组织院民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加强院民思想教育,提高院民思想觉悟。

    七、养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全面工作。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和规模配备,一律实行聘用制。

    八、养老院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做到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九、养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

    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十、养老院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经济收入,改善院民生活。院民应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

    十一、对在养老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养老院服务工作准则

    一、坚持“一切为了五保对象,一切服务五保对象”的以人为本服务理念。

    二、以健康长寿为中心,以思想活跃起来、身体活动起来为基本点。

    三、视院民为父母,强化责任,精心服务,吃苦耐劳,敬业奉献。

    四、坚持做到“三不”、“四勤”:对院民的合理要求不推诿,对特殊性格的院民不厌烦,对残疾院民不歧视,做到眼勤、嘴勤、手勤、腿勤。

    五、做到“五轻”:说话轻、关门轻、动作轻、走路轻、搓澡轻。

    六、尽好“五心”:服务热心、解释耐心、观察细心、护理精心、听意见虚心。

    七、落实“七点”:微笑露一点、嘴巴甜一点、做事多一点、理由少一点、肚量大一点、脾气小一点,效率高一点。

    八、力争六个“第一”:以院为家为第一起点,爱岗敬业为第一责任,以人为本为第一原则,院民需求为第一信号,院民利益为第一考虑,院民满意为第一标准。

    养老院工作人员守则

    一、不阳奉阴违,损人利己。

    二、不违反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三、不先斩后奏,坚持先请示后汇报。

    四、不搞个人特殊化。

    五、不擅办收养人员入、离院手续。

    六、不搞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贪污、挪用、多吃多占供养人员生活经费。

    八、不强迫收养人员参加院内体力劳动。

    九、不打骂、刁难、虐待、歧视供养人员。

    十、不搞铺张浪费。

    养老院院民守则

    一、积极参加院内的各项活动,自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爱护公物,做到以院为家。

    二、尊重领导,服从管理,搞好团结,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争做文明院民。

    三、保持和维护环境的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生活用品摆放要服从院里统一规定。

    四、讲究个人清洁卫生,注意衣着整洁,保持健康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爱护院内设备设施,不随意涂画或张贴。

    六、不浪费粮食,节约用电、用水、用钱。

    七、不准在院内从事封建迷信及宗教活动,不准外出乞讨、捡垃圾等。

    八、不赌博,不饮酒酗酒,不骂人吵架,讲文明,讲礼貌。

    九、外出走亲访友履行请示登记手续,不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外出。

    十、积极参加院内力所能及的劳动,自觉锻炼身体,促进身体健康。

    xxx养老院管理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养老院工作人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离开。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由院长批准,院长请假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工作人员应交代注意事项,需使用证件的,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交回有关证件。

    四、请假外出必须如实说明请假原因,到什么地方,找什么人,以便有事及时联系和查找。

    五、工作人员请病假要持有正规医院诊断书,因特殊原因休病假三天以上者,需提前报请院长批准。

    六、请假外出期间,参与非法活动和出现违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

    七、外出人员归院后应及时销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批评教育。

    篇二:养老院章程

    老年公寓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

    开办、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及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

    社会道德风尚。

    (二)养员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视养员

    如父母,替天下儿女尽孝。为60 周岁以上介助老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三无”老人(无法定的赡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是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人;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及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收养。

    (三)为社会托管老人及自愿接受养老服务的老

    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参与社会急难救助、参与自然灾害救助。

    (五)参与医疗救助、捐助医疗设备或医疗研究。

    (六)举办或捐助各类社会慈善公益事业,扶助

    孤儿残障、扶助失学儿童、扶助孤寡老、奖励优秀清

    贫学生。

    (七)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办理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慈善事业、公益事业之捐助或举

    办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为符合第一条第二款条件的老人提供托

    管、养老、和护理服务;

    (二)按照《工商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举办经济

    实体,从事养老、护理方面的微利经营活动(收益用于扩大养老院规模,不得分配);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外进行

    慈善活动。

    (四)开展符合本章程第三条规定的养老及慈善

    活动。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者:

    本单位开办者具有下列职责权利:

    (一)聘选理事、监事人员,组建首届理事会、监事会。

    (二)对理事、监事等人员进行监督。

    理事、监事或本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挪用、侵占、分配本单位资产的;对于开办者或主管机关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接受、不配合的;以及有违反本单位章程及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的,或损害会员及其他养员的利益,开办者可自行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亦可授权或申请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对其予以罢免或改任。

    (三)对理事会进行监督。开办者有权主持理事

    会会议,审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各项决议。

    (四)经理事会形成的普通决议,开办者有一票

    否决权,经开办者否决的普通决议,不得再次提交或变相提交理事会讨论表决。

    理事会形成的特别决议,经开办者否决的,再次

    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时,须经到会理事全体表决通过,

    并且经过开办者同意方可成立。

    (五)对本单位提出运作方案、发展方针等指导性意见。

    (六)提议修改章程。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查阅本单位财务资料。

    (八)对本单位的自身运作及对外公益事业等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向直接责任人问责。

    (九)开办者的继承人,或指定的委托人或继承人,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第八条  本单位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接受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单位初始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 本单位首批捐赠者为:

    篇三:养老院章程

    养老院章程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养老院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淮北市养老院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

    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是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北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

    管单位是淮北市民政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淮北市波上路中段。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本单位举办者是马远光;开办资金:20万元。

    第八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老年人的收养、医疗、娱乐;

    (二)社区老年人的护理、康复。

    第九条本单位的经费来源:个人资金;在标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

    服务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

    得分红。

    第十一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登

    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十六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体制机关输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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